查看原文
其他

重磅丨2022年度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现状大数据报告

五美律师 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2023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的第七年,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长期持续关注推动我国人身安全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司法实践,自2017年至今以涉家暴离婚纠纷、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关键词,分别检索、制作并发布了《1000份涉家暴判决书告诉我们的那些事》、《10分钟看<反家暴法>实施2周年》、《反家暴法实施四周年,人身安全保护令赢了没有》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现状大数据报告(2022年3月)》共四份大数据报告。2023年3月,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继续通过大数据的分析方法,结合全国法院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审查情况以及五美律师自身实务经验撰写本报告,针对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施和进一步完善提出思考以及建议。


*本报告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基本情况,第二部分为司法实践状况,第三部分为总结与思考。


第一部分

基本情况

【数据来源】本报告的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共选取了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审结的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的民事裁定书共计335份,其中剔除申请复议的案件、民保更的案件以及未公开民事裁定书内容的案件,共筛选出312份民事裁定书,本报告的数据系以这312份民事裁定书为基础得出。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性别分布情况

在303件已知申请人性别的案件中,申请人为男性的案件共20件占7%,申请人为女性的案件共283件占93%。

在281件已知被申请人性别的案件中,被申请人为男性的案件共263件占94%,被申请人为女性的案件共18件占6%。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同性的案件共10件,其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为男性的案件共5件占50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为女性的案件共5件占50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异性的案件共268件,其中,申请人为男性、被申请人为女性的案件共13件占5%;申请人为女性、被申请人为男性的案件共255件占95%。


2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关系情况

在223件已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身份关系的有效案件中,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配偶的案件共194件(占87%),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父母的案件共6件(占2.69%),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前配偶的案件共3件(占1.35%),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子女的案件共4件(占1.79%),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同居异性情侣的案件共2件(占0.89%),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媳妇/女婿的案件共1件(占0.45%),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兄弟姐妹的案件共2件(占0.89%),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分手恋人的案件共3件(占1.35%);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的侄子侄媳的案件共3件,系因同一家庭纠纷引起的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占1.3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其他关系的案件共5件(占2.24%),其中包括: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继子女;申请人不是被申请人的亲生父亲(*申请人的母亲与被申请人因申请人的抚养事宜正在处理抚养纠纷);申请人是被申请人配偶的哥哥。


3

申请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年龄分布情况

在184件已知申请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案件中,申请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案件共173,占94.02%,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案件共2件,占1.09%,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共9件,占4.89%。

申请人生于1931年至1950年期间的案件共10件,申请人生于1951年至1970年期间的案件共43件,申请人生于1971年至1990年期间的案件共167件,申请人生于1991年至2010年期间的案件共46件,申请人在2011年以后出生的案件共7件。


4

涉及目睹家暴儿童的情况

涉及目睹家暴儿童的案件共51件,其中能够判断目睹家暴儿童曾经直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共12件占23.53%,能够判断目睹家暴儿童未曾直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共4件占7.84%,不能判断目睹家暴儿童是否曾经直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共35件占68.63%。


在涉及目睹家暴儿童的51件案件中,目睹家暴儿童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共10件,占19.6%。


5

聘请律师、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况

在312件案件中,申请人自行聘请律师参与诉讼的案件共63件,占20.2%,申请人委托法律援助律师参与诉讼的案件共1件,占0.32%,申请人没有聘请或委托法律援助律师的案件共248件,79.48%;被申请人自行聘请律师参与诉讼的案件共7件占2.24%,申请人没有聘请律师的案件共305件,占97.76%。


6

第三方代为申请的情况

代为申请保护令的案件共11件,其中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案件共8件,妇女联合会代为申请的案件共1件,没有取得子女抚养权的父母代为申请的案件共2件。


第二部分

基本情况

1

依附诉讼的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同时伴有离婚诉讼的案件共74件,占95%,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同时伴有其他家事诉讼的案件共1件,占1%,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同时伴有其他非家事诉讼的案件共3件,占4%(*三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均系因同一家庭纠纷引起的,案由为排除妨害纠纷)。


2

依附诉讼的情况

在120件案件中,申请人均主张被申请人过往曾经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其中共38件案件能获悉家暴史跨越的时长,具体如下:主张被申请人存在12个月以下家暴史的案件共2件,占5.26%;主张被申请人存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家暴史的案件共18件,占47.37% ;主张被申请人存在三年以上家暴史的案件共13件,占34.21%;主张被申请人长期/多年遭受家庭暴力但无法判断具体时长的案件共5件,占13.16%。


3

被申请人曾因家暴被追责的情况

在312件有效案件中,其中在4件案件中被申请人曾经因为实施家庭暴力接受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4

申请人对外求助的情况

在80件案件中记录了申请人的对外求助情况(*本报告仅统计向公安机关、亲属、妇女联合会、朋友、村委/街道/社区、单位以及邻里求助的案件分布情况),其中向公安机关求助的案件共74件,占87.06%;向亲属求助的案件共7件,占8.24%;向妇女联合会求助的案件共2件,占2.35%;向邻里求助的案件共2件,占2.35%。


5

申请人提交证据的情况

在312件有效案件中,法院在107件案件中列明了申请人提交证据的情况,其中提交报警求助相关资料的案件共64件;提交就医类相关资料的案件共24件;提交照片的案件共27件;提交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的案件共26件;提交音视频资料的案件共17件;提交告诫令的案件共6件;提交伤情鉴定报告的案件共3件;提交施暴者自认的材料(保证书、悔过书、道歉信等)的案件共8件;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件共3件;提交第三方出具的调解协议的案件共1件;提交向妇女联合会求助相关资料的案件共2件;提交曾经在法院处理家暴事宜相关资料(询问笔录、裁定书等)的案件共8件;提交向村委会/街道/社区求助相关资料的案件共1件;提交证人证言的案件共4件。


6

申请人主张遭受暴力类型的情况

在312件有效案件中,主张遭受肢体暴力的案件共192件,主张遭受精神暴力的案件共129件,主张遭受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共12件,主张遭受性暴力的案件共2件,主张遭受经济控制的案件共1件。


7

申请人申请的保护措施情况

在312件有效案件中,申请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案件共158件,占50.64%;申请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案件共128件,占41.03%;申请远离令的案件共31件,占9.94%;申请迁出令的案件共11件,占3.53%。


8

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

在312件有效案件中,申请人撤回保护令申请的案件共83件,占13.8%,法院出具保护令的案件共200件,占64.1%(其中驳回部分申请诉求的案件共18件),法院驳回全部申请事项的案件共29件,占9.29%。


9

法院对各项保护措施的核发情况

在200件法院出具保护令的案件中,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具体包括:禁止实施殴打等肢体暴力以及禁止实施辱骂、威胁、恐吓等精神暴力等)的案件共187件,占93.5%;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案件共141件,占70.5%;法院裁定出具远离令的案件共16件,占8%;法院裁定出具迁出令的案件共7件,占3.5%


10

法院对各项保护措施的核发比例

在已知申请人具体的申请事项的案件中,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核发比例为84.18%(申请该项措施的案件共158件,其中法院核发该项措施的案件共133件);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核发比例为79.69%(申请该项措施的案件共128件,其中法院核发该项措施的案件共102件);远离令的核发比例为38.71%(申请该项措施的案件共31件,其中法院核发该项措施的案件共12件);迁出令的核发比例为54.55%(申请该项措施的案件共11件,其中法院核发该项措施的案件共6件)。


11

对近亲属的保护情况

在91件申请人主张同时保护近亲属的案件中,法院出具的保护令保护范围包含近亲属的案件共81件,占89%;法院出具的保护令保护范围不包含近亲属的案件共10件,占11%。除此以外,在两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申请人没有主张同时保护近亲属,但法院出具的保护令保护范围也包括近亲属。


12

法院出具的保护令的保护期限情况

在201件法院公开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的案件中,法院出具的保护令保护期限为1个月的案件共2件,占1%,法院出具的保护令保护期限为2个月的案件共3件,占1.49%,法院出具的保护令保护期限为3个月的案件共16件,占7.96%,法院出具的保护令保护期限为6个月的案件共180件,占89.55%。


13

法院的审理周期

在182件已知法院审理周期的案件中,法院在24小时以内审结的案件共124件,占68%;法院在72小时内审结的案件共35件,占19%;法院在7天内审结的案件共7件,占4%;法院在15天以内审结的案件共6件,占3%;法院审理周期超过15天的案件共10件,占6%。


第三部分

基本情况

1

对目睹家暴儿童的保护仍需加强

据统计,目睹家暴儿童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的案件占比较少,在312件有效案件中,涉及目睹家暴儿童的案件共51件,能够判断目睹家暴儿童曾经直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共12件,其中法院最终出具保护令的案件只有8件,法院未出具保护令的案件有3件,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有1件。


对比笔者针对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为期两年的全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的统计数据发现(*2020年至2021年度数据显示涉目睹家暴儿童的案件占比10%,2022年度数据显示涉家暴儿童的案件占比16%),在2022年度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中,涉及目睹家暴儿童的比例有明显增长。


笔者针对涉及目睹家暴儿童的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法院在考虑是否出具保护令保护目睹家暴儿童时存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要求较高、出具保护令的标准较高、对目睹家暴儿童保护不充分的情况,如:在(2022)粤0881民保令1号案件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夫妻感情破裂,申请人为了自身及孩子的安全搬离与被申请人共同的住处,被申请人曾经闯入未成年人的幼儿园,但法院最终以“被申请人作为小儿子的父亲,具有探视儿子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申请人请求禁止被申请人接触小儿子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为由,没有在保护令措施中对未成年人予以保护;在(2022)陕0116民保令26号 案件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夫妻关系,申请人请求出具保护令保护申请人及婚生子,但法院最终以“申请人诉请禁止被申请人对婚生子殴打、威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由,没有在保护令措施中对未成年人予以保护。


由于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并未将目睹家暴儿童明确纳入保护范围,目前全国各地就《反家庭暴力法》出台的实施办法中,仅有海南省、广东省以及陕西省三地明确保护目睹家暴儿童,实践中对目睹家暴儿童的保护仍有许多空白地带。笔者认为,目睹家暴儿童由于长期与施暴者、受害人生活在一起,目睹家暴儿童所受的伤害包括身心方面两重的伤害。即使目睹家暴儿童没有看见家庭暴力的过程,听到家暴过程中发出的吵闹声、哭声或者是事后看到父母一方身上的伤痕等,都会受到很大的伤害,因此,对目睹家暴儿童的保护,应当在涉家暴纠纷处置中予以重视,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预防家庭暴力的措施,笔者认为应当适当减轻申请人的举证责任、适当放宽证明标准以及核发标准,更好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


实践中关于对目睹家暴儿童或直接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的保护,笔者也发现了法院一些值得借鉴的做法,如:在(2022)粤0823民保令1号案件中,取得孩子抚养权的父亲长期对孩子施暴,没有取得孩子抚养权的母亲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申请保护令,申请的保护措施内容为:人身保护令生效期间,申请人跟随其母亲生活,由母亲抚养,法院最终也核发了该项保护措施,做到对保护措施的具体内容进行个性化的调整。


2

前配偶、分手情侣等曾经具有亲密关系的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仍存在现实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此外,对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考《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执行。由此可见,在家庭成员以外且没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除各地方立法中有所明确的情形以外,原则上不受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十九条: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共同生活的人或者曾有配偶、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的预防、制止、处置等有关活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四十九条: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共同生活的人或者曾有配偶关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统计发现,在分手情侣以及离异夫妻间仍存在发生成因复杂暴力行为的可能,如:分手情侣因为同居析产纠纷发生争议,前配偶间因为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探望等问题发生争议,但部分法院对于该类人群的保护令申请,仍会以不存在家庭成员关系或者没有共同居住的情况为由驳回保护令申请,如:在(2022)闽0203民保令1号案中,法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曾经的恋人关系,非家庭成员关系,亦非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关系,最终驳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在(2022)沪0107民保令6号案中,法院认为分手情侣并非家庭成员关系,最终驳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在(2022)沪0107民保令6号案中,法院认为分手情侣并非家庭成员关系,且分手后未再共同生活,最终驳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对于在家庭成员以外且没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已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地区,法院对分手恋人、前配偶的保护较为充分,如:在(2022)云2501民保令1号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前配偶关系,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具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性,最终出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值得庆幸的是,202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扩展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针对遭受分手暴力的群体明确了具体的保护措施,即: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3

法院对家庭暴力定义的解读越来越灵活

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还是全国各省出具的反家暴条例,关于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形式都只是进行了部分列举,实践中,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多样,除了最容易被理解的肢体暴力以外,不同形式的精神暴力、经济控制以及性暴力也都属于家庭暴力。


统计发现,除了肢体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性暴力、经常性谩骂、恐吓、威胁、跟踪、骚扰、冷暴力等暴力形式以外,申请人还分别主张包括:被赶出家门、不让回家、不让睡觉、不让吃饭/喝水/吃药、到单位闹事、到住所闹事、不停播打电话/语音或发送信息、自残、虐杀宠物、发出噪音、毁坏财物、断水断电、持器具威胁等不同形式的暴力。


笔者发现,法院在审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时已就“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并未详细列举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形式,在具体的个案中,法院也予以认定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威胁,并出具了保护令。


4

部分法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核发标准过于严苛

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符合核发保护令的条件,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过往曾经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目前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


但实践操作当中,部分法院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的审查标准较为严苛,甚至要求申请人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家庭暴力确实已经发生,如:(2022)湘0821民保令1号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6日晚对申请人施暴,经派出所救助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22年4月16日,被申请人闯入申请人住处,对申请人的母亲殴打,经派出所调解后,被申请人才离开申请人住处,但法院却以“申请人并没有遭受到来自被申请人的家庭暴力或者有可能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情形”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统计发现,被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案件,绝大部分原因在于“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申请人确实遭受家庭暴力或者存在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这无疑增加了申请人举证的难度,也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功能的发挥。


5

保护措施丰富多样,兜底条款得到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三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措施,除此以外还有一条兜底条款,即: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目前我国各地立法也基于兜底条款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措施进行了衍生解读,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规定“责令被申请人远离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规定“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


笔者发现,法院在出具保护令时,针对申请人就法律规定的保护措施进行细化列举的申请事项以及申请人对于兜底条款进行解读而提出的申请事项,法院都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选用具体的保护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也因为司法实践而不断丰富。【*申请人就法律规定的保护措施进行细化列举的申请事项如:(2022)闽0823民保令5号案中,申请人申请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其亲属;(2022)京0105民保令29号案中,申请人申请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侮辱、接触申请人;(2022)沪0112民保令1号案中,申请人申请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住所打砸、破坏;申请人对于兜底条款进行解读而提出的申请事项如:(2022)豫0883民保令1号案中,申请人申请禁止被申请人妨碍、阻拦申请人进入某处生活居住】


6

远离令及迁出令的适用仍不普遍

笔者结合现有的五份家暴大数据报告分析发现,法院适用禁止令的频率远高于适用远离令及迁出令的频率,法院适用远离令的频率高于适用迁出令的频率。根据统计情况,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却未适用远离令或迁出令的原因包括:


(1)法院考虑到夫妻双方仍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且双方均未提及感情确已破裂或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认为双方需要重新调整修复夫妻双方情感,故未适用远离令;

(2)法院考虑到双方所居住房屋系施暴者个人所有,或者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认为责令施暴者搬出缺乏法律依据,故未适用迁出令;

(3)法院考虑到双方已经分居或不在同一住所,且已适用禁止令,不存在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未适用迁出令;

(4)法院考虑到家庭暴力的发生场所是双方目前的唯一居所,认为无法解决施暴者迁出后的居住问题,故未适用迁出令。


7

保护令的保护期限短

统计发现,在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为配偶的案件共167件,占83%,其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同时依附离婚诉讼的案件共65件,占38.9%,法院出具保护令的有效期为六个月的案件共59件,占90.7%。


根据笔者的司法实践经验,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诉讼,法院在六个月内审结的案件可谓少之又少,但人身安全保护令单次签发的最长保护期限仅为六个月,实践中,也有部分法院选择签发保护期限为一个月、三个月的保护令。


实践中,一旦保护期限届满,申请人申请延长保护期限时,法院又会以保护令生效期间内未发生家庭暴力为由驳回申请人的延期申请,但离婚诉讼仍在进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尚未解决,双方间仍存在发生家庭暴力的可能,若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延期申请,必将使得保护令的保护作用大打折扣。


五美律师一直行动在反家暴第一线,从律所成立以来,我们至今发布了四篇反家暴领域的大数据报告,承办了百余起涉家暴案件,开展多场反家暴线上线下的普法讲座,推动了对目睹家暴儿童立法保护的进程,每一个涉家暴案件背后都是一个个家庭的悲欢离合,是一个乃至多个受害人与施暴者艰难的抗争,也正是这每一个个案推动着我国的反家暴立法和司法实践从0到1,从不足到逐步完善。我们相信,随着反家暴理念的日益普及和法律共同体坚持不懈地推动和实践,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律之网必将越来越密实,为受害人权益保护提供越来越坚强的后盾。



你的幸福 五美来守护 

 让法律成为人们家庭生活的必需品


五美家事谈

五美家事谈|恋爱期间的债务,是否会因为双方结为夫妻而消灭?

五美家事谈|父母老打孩子?如何保护棍棒教育下的未成年人? 

五美家事谈|在遗嘱中设立居住权,让亲爱的ta有个安稳的家

五美家事谈|感情破裂后这两件事一定要做


大数据报告

大数据报告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现状大数据报告(2022年3月)

大数据报告丨广、佛、深地区近三年法定继承纠纷大数据报告(一)

大数据报告丨反家暴法实施四周年,人身安全保护令赢了没有

大数据报告丨北上广三地法院关于子女抚养费调整问题的数据分析报告


五美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丨母亲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五美为父亲保住了女儿的抚养权

成功案例丨五美律师为目睹家暴儿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成功推动我省反家暴相关立法

成功案例丨二审翻案,五美律师为当事人在一审基础上额外争取了十几万补偿款

成功案例丨五美律师为当事人成功争取两个孩子抚养权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